当前位置: 对联网 > 体裁作文 > 续写改写 >

派驻纪检组主要职责【精选3篇】

小编: 七号同学

派驻纪检组主要职责【精选3篇】一

---组织协调,先后就统管工作问题,向县委常委会和党政主要领导专题报告5次,与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座谈协商7次,召开纪委常委会6次、书记办公会13次,到周边县份考察学习2次。通过吃透上情、摸准下情、学习左右,结合本地实际推进,统管工作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

(一)组织建设目标较好实现。一是争取建立健全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报请县委、政府于5月25日出台了《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务党办发?2012?16号)。《方案》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的原则,新设置纪工委(监察分局)5个,分工负责52个县直单位和联系26个驻务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同时明确,

县直属机关纪工委在履行原有工作职责对所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管理的基础上,负责15个县委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纪检监察工作,由此实现对全部93个单位、部门的网格化全覆盖。《方

2---伍的目的。

(二)配套制度建设基本完成。我县高度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坚持早安排、早启动,在制定统管工作方案之初就开始了相关配套制度的调研、拟草工作,共建立起规范派出机构管理和工作的制度14个。在6月21日省纪委常委会专题会议纪要下发后,我们按照“四个重在”等要求,进一步开展了征求意见和集中研讨,经过数易其稿,确保了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后勤保障工作切实加强。一是切实满足派出机构办公办案设施需要。协调在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内落实了办公室15间,每间办公室面积达40平米以上,按照一至四纪工委各3间、第五纪工委1间、会议室1间、后勤办公室1间分配,统一使用大楼中央空调,解决了办公场地问题。县人民政府按6万元的标准配置了纪工委会议室,按照每间办公室不低于18000元的标准,统一招标采购了办公桌椅、文柜、沙发等

4---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年初以来的重要文件和常用资料汇编成册,及时提供给各纪工委,各科室努力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落实了对派出机构“扶上马、送一程”的要求。

(四)派出机构工作运行正常。自7月中旬运行以来,

各纪工委认真执行相关制度,正确处理与县纪委监察局和负责部门的关系,迅速熟悉所负责和联系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工作特点,扎实开展工作。一是以开展转作风、清积案、优环境、促安全“四项整治”活动督查为主要抓手,深入开展了2轮监督检查,认真督导了各部门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推进、领导干部“帮一带一”活动、治理干部职工违规办酒等方面工作情况,共计监督“三重一大”情况11次,受理信访3件、办结2件,提醒科级干部“帮一带一”活动未到位13人次,督促落实到位13人次。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15条。二是落实务纪通?2012?10号文件

6---人员到位,年底前全部编制人员到位。

(二)改革后的一些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一是派出纪工委与所负责和联系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特别是加强平时工作配合问题和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后的责任落实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明确。二是纪委对纪工委人、财、物的管理问题上,如何实现既管理到位,又不因管得太细而挫伤工作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探索。下步,纪委将从几方面加强,一是以会议和文件的方式,更进一步明确双方职责及权限,使各部门做好接受监督和配合的问题;二是充分当好纪工委的坚强后盾,对不接受监督或配合不力的部门,纳入县纪委重点监察对象,实施重点监察;三是科学制定后勤保障制度,达到管得住、有激情、秩序好、合法纪的目标。

(三)对派出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不够。部分新选拔调进纪工委的同志,虽有纪检工作经历,但已有一段时间没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加之改革后的纪检监

8---组长,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我也深感责任重大。按照派驻机构设置方案,派驻旗农牧口纪检组负责监督农牧业局、农机局、扶贫办、产业办4个归口单位。为了增进各位领导、同事们对我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下面我重点谈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为什么要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派驻纪检组的职责权限及派驻纪检组与旗纪委、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2016年的工作思路。

一、为什么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

一方面,《党章》规定,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者是纪律检查员。因此,实行派驻机构全覆盖,是纪委贯彻党章的应有之意。

另一方面,派驻机构有着监督、查办案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职责,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就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言,目前派驻机构在覆盖范围、职责定位、日常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

10---党委、纪委要求,相应出台《意见》、《方案》,并报请市纪委、旗委常委会通过。方案通过“点对点”单独派驻和“点对片”归口派驻两种方式,实现旗纪委派驻机构对旗一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全覆盖。共设立19个派驻纪检组,其中单独派驻7个,归口派驻12个,负责监督58个部门和单位。

综上,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贯彻党章规定、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途径,是强化党内监督、确保监督无盲区的有力举措。全面从严治党,靠全党、管全党、治全党,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

二、派驻纪检组的职责权限,与纪委及其驻在部门的工作关系

派驻农牧口纪检组,是由旗纪委派出、驻在农牧业局,

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常设机构。派

12---以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代替驻在部门的主体责任。二,纪检组长虽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或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但这是为了更好地了解、更有效地监督驻在部门的工作,不得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包括机关党委工作,必须一心一意干纪检,绝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少数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比如公、检、法机关,一定要将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和监督责任厘清,理顺关系,让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各归其位”。

三、2016年工作思路

2016年,派驻农牧业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以监督检查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教育预防为基础,在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监督水平、狠抓工作落实上下功夫,有力推进派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领会会议精神,确保学习传达到位。

14---脑,依规依纪办事,时时小心谨慎、处处廉洁自律,切实做到认清形势不侥幸,纪

律红线不触碰,主体责任敢担当。

(三)坚持挺纪在前,确保纪律执行到位。

带头学习贯彻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要始终把检查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情况摆在首位,检查驻在部门特别是党组(党委)是不是执行了党章要求,是不是贯彻了旗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与旗委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围绕驻在部门行业行风,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谈话警示,触碰底线及时纠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

(四)强化责任担当,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纪检组要按照王齐兵书记在《工作

16---重要举措。从现在来看,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不能掉以轻心,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实现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纪检监察机关及派驻机构必然面临更加艰巨的形势、更加艰巨的历史任务。根据对我县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了解,现就如何加强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设谈几点看法:

一、要明确职能。按照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相关规定,派驻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监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委的决定、人大的决议和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二是监督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财经纪律(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规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勤政情况;三是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

18---在工作中才能真正懂得哪些做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哪些做法、行为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悖。否则,要讲行好监督职能,只能是泛泛而谈,起不到指导、监督的作用。

二、要理顺关系。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应当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避免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以便于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

20---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各项监督工作融合、贯穿于驻在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驻在单位和部门发生的重大腐败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纪委监察机关,切实增强政治观念。四、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的方针,加大从源头治理工作的力度,更多地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从管权、管钱、管人、管物方面进行改革和寻找治本措施,不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要抓住用人、用权、用钱等重点部门、重点人员以及关键环节,不断建立健全制度,着重抓好落实。既要配合适应形势的不断变化,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行为规范,又要完善贯彻规章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有效机制,保证对权力形式的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组织协调作

用,深入研究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起上下协

22----

23

派驻纪检组主要职责【精选3篇】二

中共冠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工作职责

一、领导体制及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局的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干部工作和后勤保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

(二)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和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派驻机构要充分发挥教育监督职能。检查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驻在单位和监察对象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成员、行政领导有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情况,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有权进行初步核实;

(三)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驻在部门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直属单位重要的违纪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党员、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六)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履行职责,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以及由于主观原因,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没有贯彻落实、造成损失的,依据党风廉政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派驻纪检组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及行政班子有关重要会议;

(八)承办县纪委、县监察局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二、监督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人社局、考核局、法制办、民宗局、人防办、信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及所属单位。

派驻纪检组主要职责【精选3篇】三

派驻纪检组工作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使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经商中央组织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派驻纪检组在驻在部门按规定征求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人选的意见时,应当按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四、派驻纪检组应当了解汇总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派驻纪检组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并报中央纪委。

五、派驻纪检组通过了解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

1派驻纪检组定期向中央纪委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六、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派驻纪检组要将驻在部门党组成员的述职述廉情况向中央纪委作综合报告。

七、派驻纪检组通过参与民主生活会前征集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意见的工作、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了解党组及其成员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情况等方式,对驻在部门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所作的检查或说明,需要查明事实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八、派驻纪检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的规定,办理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信访举报件。

九、派驻纪检组组长要主动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十、派驻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派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调研等。

派驻纪检组需要采取上述方式开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事先与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当事先报经中央纪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驻纪检组必须及时向中央纪委报告,并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向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违反党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二)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中央纪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二、派驻纪检组按规定向中央纪委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中央纪委发函请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中央纪委领导同志或者由中央纪委委托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违反党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三、派驻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中央纪委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