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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原因分析及去产能建议【精选3篇】

小编: 甜味拾荒者

第2篇: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原因分析及去产能建议【精选3篇】一

国家针对煤炭钢铁行业去产能配套政策

一、政策集中学习

最近国家针对煤炭行业去产能问题,出台一系列宏观性意见和配套措施,其中与人员安置和生产劳动组织有关的政策要点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要点:提出了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其中专门对职工安置工作提了具体要求,指出要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

1.保障职工利益,安置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由失业保险支付稳岗补贴。

3.实行内部退养,发放生活费,不再缴纳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

4.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

要点:自2016年开始,全国所有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即按照现有合规产能的0.84核减。同时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保证职工正常节假日休假休息。

(三)人社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

要点:强调在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框架内,用市场办法,解决人员安置问题。

1.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一是开展转岗培训,政府给予培训补贴;二是企业开展双创和多种经营,采取灵活工时稳定现有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政府给予稳岗补贴。目前,公司权属单位中,2016年的稳岗补贴,大部分单位已申领到位。

2.对不能安置离开企业的职工由政府进行再就业帮扶,提供就业培训和创业政策支持,组织跨地区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3.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发放生活费,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内退人员所在单位破产的,可以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内退人员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4.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托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一对一帮扶。

5.强调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合并分立的,职工工龄连续计算,实行内部退养和转岗安置的,变更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6.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等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专项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结合地方和中央企业任务完成情况(与产能挂钩)、需安置人数、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四)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118号)

【略】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

【略】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管四【2016】38号)

要点:1.煤矿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即按照现有合规产能的0.84(276除以330)取整数核减。

2.做好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煤炭企业要建立停产企业和复工的管理制度,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应急值守、安全调度和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停产期间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检员正常巡查。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七)国家煤监局《关于全国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定工作部署会议精神》

要点:

1.解读了276天工作日的由来:全年365天-11个法定节假日-78个休息日(全年52周,每周运行1天半休息);

2.按照矿井生产能力核减而不是按照企业或者集团的产量核减;

3.即将开展两个专项行动,一是督查276天确定产能和按照备案工作日制度组织生产的情况,二是6月份开始各省煤监系统超能力生产专项检查;

4.2016年生产天数前4个月按照原生产能力和330个工作日考核,从5月1日起开始按照重新确认的产能和276个工作日考核。

二、工作措施

(一)跟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加强研读,借鉴同行好的做法,出台《瘦身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对内部退养、创新创业、人员分流问题进行规范。

(二)完善内部两级劳动力市场办法,建立人力资源配置平台,在权属企业间灵活调配人员。

(三)化解产能矿井输出人员统一按借用关系管理,出台《集团公司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规范原劳务输入输出单位的用工机制。

(四)做好化解产能单位人员管理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奖补政策。

第2篇: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原因分析及去产能建议【精选3篇】二

附件1

2017年钢铁去产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7年钢铁去产能工作,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十三五”统筹规划、前三年集中攻坚任务大头落地的要求,综合考虑供需平衡等因素,科学确定和实施去产能任务,细化措施方案,落实奖补资金,妥善安置职工,资产债务处置、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二)加强钢铁行业有效供给,避免价格大起大落;(三)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四)企业兼并重组迈出新步伐,取得实质性进展;(五)严格履行职工安置程序,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努力做到职工转岗不下岗、转业不失业;

(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妥善处置企业债务,明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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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政策;

(七)加快推进转型升级,促进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二、2017年产能退出重点

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导,以国发〔2016〕6号文件为依据,强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突出严格标准,倒逼落后和无法达标产能加快退出,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

(一)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中(工)频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应坚决依法查处。“地条钢”界定的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等五个协会发布的《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执行。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须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彻底拆除生产“地条钢”用的中(工)频炉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设施;对已拆除“地条钢”生产装备设施的企业,要在各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退出的“地条钢”产能不能作为2017年各地区去产能任务,不能享受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政策支持,涉及职工由各地统筹做好安置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要组织验收、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按要求彻底拆除,严禁“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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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将以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上报的“地条钢”企业清单、处置措施、处置到位时间作为依据,逐一进行考核。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清单范围之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有关方面要严格执行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对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立即依法撤销许可资质。对列入行业准入或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存在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立即从符合公告企业名单中予以撤销。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规定的落后产能,要立即依法关停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对因法院查封、资产抵押等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要采取断电断水、拆除辅助设备等措施封存装备,确保不再恢复生产。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转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后生产设备。(三)加快退出长期停工停产的“僵尸企业”。对于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以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且难以正常退出的企业,要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

(四)依法依规退出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将不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执法重点。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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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法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依法关停退出。

三、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实施有序关停

各有关地区、各有关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节奏,按照目标责任书做好钢铁去产能工作,列入2017年去产能任务的钢铁产能,原则上应先行停产,倒排拆除(封存)进度,依法予以拆除。对不能立即停产的产能,经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企业签订承诺书,承诺到期予以关停不得复产,并向社会公示。对列入去产能名单的钢铁产能生产状态持续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及时掌握关停进度。

四、加快行业兼并重组和转型升级

各地区要着眼促进钢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促进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一)加快推进兼并重组。推进宝武钢铁集团深度整合,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处理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债务等问题,妥善安置兼并重组—4—

后的富余职工。以提升质量品牌、整合区域资源为主要任务的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钢铁产能向优势企业集中,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根据区域情况、企业实际和行业发展需要等,力争形成若干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和专业化骨干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进改造升级。鼓励企业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快推进钢铁制造信息化、数字化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重点培育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提升企业品种高效研发、稳定产品质量、柔性化生产组织、成本综合控制等能力。深入推进绿色制造,加快实施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改造升级。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推进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和产业基地建设,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

(三)加快推进布局优化。综合考虑资源、能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将钢铁产业布局优化与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国际产能合作等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对与所在地发展规划存在冲突的企业,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加快实施改造升级,实现企业与城市的和谐共存和协调发展。

对无法实施改造升级或不具备改造升级价值的产能,要有序实施搬迁或就地转产。实施搬迁的,必须具备资源环境承载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划、总量控制等资源环保政策,严格落实产能减量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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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且搬迁后的新建项目必须具有先进优势,在管理、技术、产品、装备、物流、成本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鼓励引导广西柳钢等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抓紧落实上述要求,适时向沿海地区实施减量搬迁。

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包括在境外靠近资源和市场的地区投资建设钢铁企业,或参股、并购国外钢铁企业,加大境外黑色金属勘探开发,推进建设铁矿深加工项目,建立境外市场营销网络,延伸产业链条,利用境外优势资源,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积极拓展境外市场。

各产钢省(区、市)、国务院国资委要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对去产能规模、退出装备、涉及职工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进展及重大事项及时报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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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原因分析及去产能建议【精选3篇】三

钢铁行业产能过剩原因分析及去产能建议

字数:3223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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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立足于当前处于新常态的经济形势,总结了中国钢铁产业产能过剩的表现,分析了行业产能过剩的原因,结合外观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去产能解决方案,旨在为政府和企业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关键词】产能过剩;去产能;僵尸企业

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中国经济适逢“三期叠加”,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企业面临结构转型等诸多问题,钢铁行业在过去几年房地产,煤炭,机械,建材等行业的发展带动下,我国钢铁产量持续上升,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导致钢铁利用水平低下,行业利润率下降,甚至到了负利润,钢铁行业举步维艰。化解过剩产能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主要论题,去产能更是解决当前产能过剩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表现

(一)产能增加,产业利用率低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数据,中国钢铁行业粗钢产量从2008年的50305.75万吨增长到2014年的82230.63万吨,粗钢产能从2008年的6.6亿吨增长到2014年的11.6亿吨,而产能利用率却从2008年的75.8%下降到了2014年的71.6%,低于国际公认的产能利用率合理水平80%。更有预计,2015年粗钢产量8.1亿吨,粗钢产能11.8亿吨,而产能利用率仅为68.6%。在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产能利用率已经随产能的增加,超过了最高点,符合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已经开始下滑,并且已经低于国际合理水平。

(二)钢铁价格下降

钢铁产能严重过剩引起钢材价格下跌,相关企业效益低下,日常经营活动难以维持。从2011年9月份开始,钢材综合价格指数(CSPI)从2011年4季度末135.93的高点跌至2015年1月末的77.13,跌幅超过40%。2015年9月末,钢铁协会CSPI中国钢材价格指数为61.19点,10月份第三周跌至59.83点,比年初下跌28%,跌幅超过2014年全年跌幅。截止2015年11月,钢铁协会CSPI中国钢材价格指数为56.19点,环比下降3.25点,降幅为5.47%,较上月加大2.61个百分点;同比下降29.10点,降幅为34.12%。钢材价格指数持续跌破自1994年4月有指数记录以来的低点。

(三)行业盈利能力下降,转型困难,人员失业

根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前三季度,大中型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24万亿元,同比下降两成;亏损总额281.22亿元,钢铁主业亏损552.71亿元。亏损企业49户,占统计会员企业户数的48.51%,亏损企业亏损额450.42亿元,同比增亏352.85%。钢铁行业一直亏损,产业规模太大,企业对于转型改革有心无力,这也导致了大量钢铁工人失业。

二、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的原因

(一)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巨额投资的影响

金融危机之前,中国钢铁行业市场机制存在严重的扭曲,应经出现了产能过剩的现象,此时,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一向依靠出口拉动的钢铁行业倍受打击,此时,国家投资了4万亿拉动中国的经济增长。这就使得原本扭曲的市场无法进行改革转型,变相的保护了一些落后产能,落后技术和落后产品,使得这些企业不断地扩大规模,依靠国家的各种扶持政策存活,形成了所谓的“僵尸企业”。

(二)行业内部存在的自身强化机制

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钢铁行业内部会出现一种自身不断强化的机制,在钢铁需求不足时,就会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多建钢厂及其配套设施,增加供给,在建设钢厂本身时,也需要钢铁,这就自身创造了很多需求,自身的需求带动自身的供给,两者不断促进,使得钢厂的规模持续扩大。在国家形势不好,世界钢需求量下降时,就要降低钢产能,由于钢厂规模太大,不容易进行减产,又不能全体停产,这就造成了钢铁产能的过剩。

(三)行业资金筹措引起的债务偿还与生产的矛盾

钢铁行业投资巨大,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而国企改革以后,钢铁企业开始转向银行申请贷款,在经济形势一片利好的情形下,这有助于企业的生存发展,企业规模扩大,规模经济的好处开始显现,但是,目前面临严重的产能过剩,利润极低,又有较高的利息需要支付。如果不生产,就无法偿还贷款跟利息,更无法继续从银行贷款度过当前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所以,要想持续经营,就要偿还贷款,不断筹措资金,就要不断地生产钢铁,产生现金流,但是越生产,产能就越多,去产能就面临生产与债务偿还矛盾的窘境。

(四)僵尸企业众多,恶性竞争激烈

由于存在许多僵尸企业,他们之前生产的产品销售量太小,以致现在不再进行生产,就出现了大量裁员的现象,为了增加销售额,他们就打价格战,甚至出现恶性竞争,就会出现落后企业拖垮先进企业,也会遏制新技术新发明进入该行业,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造成更多的过剩。

三、钢铁行业去产能解决对策

现今,我国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政府也提出,不会通过“强刺激”投资来扩大内需,李克强总理也认为,此次过剩不是简单的产业周期问题,要立足全局通盘考虑,以硬措施解决当前产能过剩。

(一)延长钢铁行业贷款周期

目前钢铁行业正处于资金难关,银行如果收缩银根或者想短时间内收回贷款,对企业来无异于釜底抽薪,另一方面对贷款收回的可实施性也不大,因为企业现在处于现金流短缺的时刻。延长贷款周期,可以增加企业平稳运行的时间,更大规模更大程度的进行改革,而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银行突然抽贷。同时,可以让企业有更合理的预期,这是企业跟银行的双赢之举。

(二)发挥钢铁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政府倡导简政放权的国家形势下,钢铁行业协会应该适时发挥起自身作用,同时,政府也应该给协会以支持,避免因为经费不足而使协会运行不畅的情形。在运营过程中,协会应该向法国学习,进行职业化,商业化,专业化的运营,形成一条产业链,不仅仅限于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政府也要充分给予协会权利,不能让协会成为一个空中楼阁,要引导其健康有效的运行。

(三)并购、淘汰落后企业

由于“僵尸企业”横行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新科技新发明的应用,政府应积极引导先进企业对一些“僵尸企业”进行并购,让落后的企业成为先进企业的附属,一方面扩大了先进企业的规模,容易形成规模效应,另一方面,将落后企业、落后技术淘汰有利于刺激企业进行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从根本上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四)抓住“互联网+”和“一带一路”的机遇,加强国外合作,转移过剩产能

适逢国家推动“互联网+”战略,不少钢铁行业抓住此机会,建立网上平台,优化钢铁产业链运营,进行结构转型升级,形成了“互联网+钢铁”的战略。同时,“一带一路”的规划,也加强了中国企业跟外国的联系,不少企业走出国门,将目标锁定国外的某些客户,向国外转移过剩产能。这给钢铁行业去产能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但是,要想进一步改变此格局,利用“互联网+”形成合作及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集团公司,形成规模经济,才是行之有效的解决之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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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曙松,余芽芳.当前去产能背景下的市场化并购与政策配合[J].税务研究2013(11)

[5]刘海民,“僵尸企业”打哪儿来,奔哪儿去?[J].中国冶金报,2015-12-30-,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