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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员工作总结怎么写【精选3篇】

小编: 孤街浪人

煤矿瓦斯员工作总结怎么写【精选3篇】一

收银员工作总结-收银员工作总结

总结一:收银员工作总结

时间飞逝,转眼在收银岗位里的我已有三年。在这里,我有过欢喜,有过悲伤,但更多是收获,成了我成长路上的一笔财富。在此,我感谢领导给了我这个平台,让我得到很好的锻炼。给了我施展才华的舞台。我将珍惜我的选择——做一名合格的收银员。

记得曾听说过这样一句话:“越是艰苦的地方,越能锻炼人的意志,越能使人感到充实。”来到新世纪工作之后更能感到这句话的意义。每天基本上在同一个收银台工作几个小时,面对的是数不清的顾客,其中的艰辛是不言而喻的。

收银员工作总结但我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过,特别是在我们丰都店,门口特别冷,现在是冬天,我们所受的冷更是能够想象得到的。每次特别上2号台的员工,手、脚全部都冻肿了,夏天太阳直射着我们,但我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过坚持。“顾客就是上帝”的宗旨,在收银员这平凡的岗位上,肩上的担子却不轻:每天重复着相同的工作,还要对顾客解释他们所有的疑问,而且不管顾客说了多么刻薄的话,都必须学会忍耐,把所有的委屈压在心底。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商品标价与电脑不符时,我们应及时通知值班长进行核实,并要请顾客耐心等待,还有就是一定要运用微笑服务,当你对顾客微笑时,不管顾客对我们有多么不满,此时他的心情一定会随之晴朗。微笑是最迷人的表情,一个微笑不费分文却给予甚多,懂得对生活微笑的人,将会拥有美丽的人生,当你微笑时世界也在对你微笑。再就是

要讲究语言艺术:“温语慰心三冬暖,恶语伤人七月寒。”不要与顾客发生争执,不侮辱、挖苦、讽刺顾客。

作为一名收银员,我深深知道我们就是新世纪的窗口。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收银员操作规范的同时,应有饱满的热情,用会心的微笑接待身边每一位顾客,面对日益竞争的今天,怎样才能留住顾客,赢得顾客满意?我们唯一取胜的筹码就是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以后的工作里吗,只有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服务技巧,让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以上就是我在工作中所感触最深的,希望自己以后能够在工作中努力做到这些。我相信,只要我们所有的员工齐心协力,新世纪明天会更加辉煌!

总结二:收银员工作总结

我是一名入职不久的新员工,虽说是新员工,但在公司已经有将近三个月的工作时间了。转瞬之间已经到年底了,在这三个月的时间里,我有欢喜,也有

过失落。自己不但学得了很多专业知识,同时也学会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这对自己来说是十分宝贵的。同时也是自己取得的巨大进步。

也许超市工作对大家来说,都觉得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收银员只负责收银,其他员工各司其职,不会有什么难的。我以前也是这么认为的,可是现在看来,等我自己成为一名超市员工的时候,我才感觉到其中很多的困难,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我想说,其实做什么工作都会遇到困难,没有一项工作是简单易做的,只有努力才能够做好!

通过近三个月的工作和学习,卖场的工作我也可以应付自如了,或许这些话有些自满,但当有状况发生时,组里的人都会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的。这是我心中不经万分感动。这这三个月的时间里,自己一直保持着工作室的热情,心态也是一平和为主。我深深的知道,作为一名卖场的工作人员,坚决不可以把个人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来。顾客永远是

对的,这是我们工作的宗旨,所以我们要以会心的微笑去接待每一个顾客,纵然顾客有事无理取闹,我们也要做到沉着冷静,保持好自己的心态,尽量避免与顾客之间发生矛盾。

虽然自己做收银工作时间不是太长,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待提高,到自己觉得只要用心去做,努力去学习,就能够克服困难。我们要树立良好的形象,因为我们不仅仅代表着我们自身,更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在工作期间我们要积极的想老员工请教和学习,能够踏实认真的做好这份属于我们自己的工作。这是公司的需要更是自己工作的需要。针对自己在工作遇到的问题,探讨自己的心得和体会,也算对自己的一个工作总结吧。

在这段工作期间,自己感觉到还有很大的不足,对于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技能还有待提高,这样才能在方便顾客的同时也方便我们自己的工作,是我们的工作效率有所提高。当然自己觉得对顾

客的服务才是最重要的,作为服务行业的一员,我们能做的就是服务顾客,让胡克满意而归。这就要求我们自身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做到热情耐心的接待好每一个顾客,不要在工作中中将自己的小情绪带进来,这样会让你在工作中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为了防止自己与顾客之间产生矛盾,我们必须要保持好自己的心态。

煤矿瓦斯员工作总结怎么写【精选3篇】二

如果是工程造价咨询中介单位,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

2、政府管理部门如审计、财政及投资管理等,可对建设项目的概算、结算(或决算)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内容除建安工程造价外,还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其他费用及相关建设程序的方面。

[工程部]造价员工作总结范文造价员工作总结范文

屈指算来,到公司已近半年的时间,经过领导关心、同事们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和调整,我顺利完成了一个学生到企业职工的转变,现在已基本上融入了公司这个大家庭。同时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都有了一些初步了解。

作为项目部的经营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每月统计当月的实际施工产值及成本分析情况,及时参加成本分析会议,对项目部每月的盈亏情况做出分析报告;平时在工作中配合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好合同管理。参与一些分包合同的洽谈,分包合同签订后,对分包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向公司提交有关的报表;做好分包结算,项目竣工结算工作;负责投标算量、报价、成本分析等工作。

其次,我对半年来的工作做了一个小结。

第一,态度决定一切,可以说,这段时间工作的过程也是我自己心态不断调整、成熟的过程。因为造价不是我的专业,刚来到公司,我有太多的茫然。整天看书好像还是无济于事,而莫名而来的烦琐的投标算量更是让我抓狂。刚开始,我甚至怀疑我不适合这份工作。后来我发现,时间是我的救星,通过自己不断的调整心态,虽然没有人说,但我自然而然的就知道了作为造价员该做一些什么事情,一些不懂的东西也迎刃而解了,顿时让我豁然开朗。如今只要有工作,我会以充分的热情来干好事情。心态的调整使我明白在各个岗位都有发展才能、增长知识的机会。如果我们能以充分的热情去做最平凡的工作,也能成为最精巧的职工;如果以冷淡的态度去做最高尚的工作,也不过是个平庸的工匠。拥有积极的心态,就会拥有一生的成功。

第二,学习无止境,职业生涯只是学生生涯的一种延续,重要的是将学校里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并进一步提高、升华。初到公司的我当务之急就是拼命的学习,整天的翻阅书本,为的是能尽快熟悉工作,有机会接触实践工作。结合学校里学的相关知识,我觉得需要进一步摸索和思考,活学活用,来解决实际的问题。

第三,即使是最基础的工作,也需要不断地创新求进,以提高工作效率。我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投标工作,本来以为算量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其实,如果用心多思考一下,核量工作通过运用电脑和统筹的方法,并不是那么死板乏味。接触工作至今,我也慢慢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当然,随着工作的深入,还有更多新的内容等待我去学习,去思索。当然,我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因为去工地的机会少,实地学习的机会也太少,学东西很慢;投标工作经常出错,还需要更多的锻炼机会;过于注重工作的进度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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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全面性考虑不足;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等。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本着对本职工作的认真和责任心,把工作做好做精。

另外,我对公司现行管理制度也有自己的看法。公司应注重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我认为无止尽的上班只会让人身心疲惫,而丧失工作热情,自然而然工作效率也下降,而正常的节假日能缓解员工压力,使之劳逸结合。我建议项目部也应该实行大小周末,同时我也考虑到项目部实行这个规定也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建议员工在双休日能轮流值班,这样更能体现公司关爱员工的人性化管理。

总之,我将以公司的经营理念为坐标,将自己所学知识和公司的具体环境相互融合,利用自己精力充沛、接受能力强的优势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领先技术,为公司的发展尽我绵薄之力。以上为本人半年来粗略的工作小结,请领导审阅,如有不到之处,请领导不吝指出,以便本人及时改正,从而能更好地工作。

煤矿瓦斯员工作总结怎么写【精选3篇】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专题培训班总结

通风管理科——万成

矿领导:

2018年7月13日至19日,中国矿业大学在山东济南举办了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专题培训班,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各矿技术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主要学习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修订的必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案例说明、重点条文解读和现场交流的方式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本次学习,使我受益匪浅,不仅了解到全国各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现状,而且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了更高的认识,相信在今后我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现将培训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授课人员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周心权,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煤监局专家库“一通三防”组组长,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曾经在江西乐平矿务局沿沟矿工作任通风区长和工程师,在美国密执安理工大学采矿系留学获硕士、博士学位,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从事博士后研究,后留校工作至今。

二、授课要点

(一)《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重新修订的主要原因:

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瓦斯防治效果。

2、原《暂行办法》实施6年多来,煤炭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的进步,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原《暂行办法》在鉴定方法、指标、管理、人员、判定规则、以及鉴定过程暴露出诸多问题,急需明确和完善。

3、于2018年4月完成了《暂行办法》修订任务。

(二)举例说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严格贯彻落实的重要性

湖北巴东辛家煤矿“12·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该矿2014年10月,恩施州佳力矿业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对该矿进行了瓦斯鉴定,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2.0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20.84m3/t,鉴定结论为高瓦斯矿井。2016年12月5日19时10分,湖北巴东县辛家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31.5万元。

2015年11月19日,矿井在+617m南三石门半煤平巷掘进作业时,发生过响煤炮、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成立了防突队,配备防突队员14人,制定了+617m采煤面作业规程和防突技术措施,并配备了一台WTC瓦斯突出参数仪,用于煤层突出危险性参数(钻屑瓦斯解析指标K1)测定。但是,矿井没有再次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也未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没有进行瓦斯排放效果检验,防突队成员进矿后没有进行专门的防突培训,没有坚持使用WTC瓦斯突出参数仪测定瓦斯(无参数测定数据记录),没有达到消突效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直接原因:辛家煤矿开采煤层具有突出危险性,+617m采煤工作面位于采动应力集中区,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割煤机扰动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间接原因:辛家煤矿没有执行停产整改指令,在瓦斯、通风、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没有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没有有效处置好+617m采煤工作面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导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三)修订原则:“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1、衔接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划分为低、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取消了对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行政审批和备案的规定。

2、细化完善

一是原条款对出具鉴定报告、对鉴定结果的上报没有体现及时性。比如2年一次的低瓦斯矿井鉴定结果和高瓦斯、突出矿井年度测定的瓦斯参数没有规定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没有规定及时提交,这就会对监管造成空档,煤矿企业对相应的投入就会存在滞后的可能,对安全生产是不利的。二是体现了鉴定条款的整体性,弥补了漏洞、解决了鉴定工作中实际存在的现实难题。

比如原条款对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求进行突出煤层鉴定,但对于评估为无突出危险性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只规定了鉴定的完成时间,没有明确什么时间启动鉴定工作,这次修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决。

三是解决了煤矿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或对鉴定条款理解的歧义问题。

比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存在矿井系统还尚不完善、停产停建时间不确定等情况,按照原条款是无法在4个月内完成的,本次修订规定这类矿井鉴定不受此限;同时,原《暂行办法》而对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也过于严格,会造成频繁鉴定,浪费人力和财力,而且出范围以外并没有条件开展鉴定,但监管部门却要求必须鉴定,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什么情况下才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是什么等等。

四是细化了鉴定工作的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等。

比如提出了突出鉴定时应测定煤层瓦斯含量来综合分析判断、补充了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明确了煤样数量不少于3个、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范围划定的原则、明确提出了鉴定报告应包含的内容、相应的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相关要求。这些条款的细化、完善,对突出鉴定工作将会起到明显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3、规范行为

在往年鉴定中,暴露出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比如矿井不愿“戴”突出矿井的“帽”或怕“戴帽”,隐瞒相关数据;或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特定的鉴定结果、干扰鉴定工作;或另请鉴定机构作出不合实情的鉴定。

而个别鉴定机构怕承担责任,采用规范外指标判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或假冒鉴定资质,这些都有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这次修订明确规定了上述不规范行为以及不规范行为承担的责任。

比如,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煤矿企业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仅在规定内4项鉴定指标的前提下,增加了煤层瓦斯含量这一行业通用指标作为综合分析的辅助,对于干扰鉴定工作的,也作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体现了鉴定工作的严肃性。

4、强化管理

以往,鉴定结果与矿井瓦斯实际等级不符,甚至鉴定为非突出而实际突出时有发生,这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鉴定机构管理以及评审等有直接关系。

在鉴定过程中,存在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内部把关不严或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不规范、评审没有起到实质性把关作用等情况。

本次修订,明确规定了突出鉴定人员应为本鉴定机构从事瓦斯防治工作的正式员工及负责人的工作年限和职称,强化了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

增加了对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定,包括资料备案、报告审查、专家评审、审批流程等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取消由省级组织的鉴定报告评审规定,增加了“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低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等。强化了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四)重点条文解读

《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基本框架结构不变,共分七章和附录,条款由原来的46条减少到45条,删除了3条,新增了2条,合并了2条,对原办法中的29条进行了修订,修改和增加了4个名词解释,对附录E进行局部调整等。

其中,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等以下六部分内容是本次《办法》修订的重点。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旧版: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同时不具备下列情况的为低瓦斯矿井):

(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第十条

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第十一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新建矿井在可研阶段、建井期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规定。与原条款对照,增加了设计阶段矿井应预测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等级的预测方法;同时补充了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突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提交鉴定报告时间。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主要巷道是井筒、大巷、车场、上(下)山、石门等,进入煤层前指进入顺煤层巷道掘进前(包括了揭煤和煤巷掘进)。因评估为有突出危险,说明瓦斯本身偏高,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就开展鉴定能够提前掌握瓦斯赋存情况。

主要原因:①进入煤层前,煤层原始条件尚未破坏,有利于测到原始瓦斯压力;②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要先揭煤,可以布置更能准确测得煤层瓦斯压力的穿层钻孔,测定结果的可靠性更高;③在揭煤前可以预判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或判定突出危险性,对于揭煤和进入煤层后瓦斯防治措施的提前确定和实施更为有利,对于安全施工更为有利。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是指评估为有突出危险或评估为无突出危险但在建井期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评估为无突出危险但又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时,说明瓦斯赋存偏高,而原条款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鉴定,如果按照高瓦斯或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容易出现等级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及时提交鉴定报告,是指在鉴定过程中如果依据瓦斯动力现象或未完全测试完全部突出指标就已判定煤层为突出煤层或具有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及时出具并提交鉴定报告,并不需要等到规定的时间提交,这有利于矿井下一步的瓦斯防治和管理,同时也不会造成监管空挡期;

另由于新建矿井巷道条件有限,如果按照生产矿井4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实际难度较大,因此,规定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不会对矿井生产期间瓦斯防治工作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对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后完成突出鉴定工作时限要求,对矿井瓦斯等级的进一步验证。与原条款对照,明确了“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这类特殊情况不受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的限制,增加了原低瓦斯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时通过高瓦斯等级鉴定后进一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的规定。

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属于特殊情况的矿井,一是新建矿井的巷道条件有限,当采用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时,很难在6个月内完成突出鉴定,在第十一条中已对鉴定完成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停产停建的时间不确定。原低瓦斯矿井启动突出鉴定,说明瓦斯赋存比较高或者相邻矿井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矿井)后,如果还按照低瓦斯矿井进行管理可能与实际瓦斯等级不符,因此,还要通过高瓦斯等级鉴定进一步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同一矿区的煤层、地质等基本处于同一成煤时期,瓦斯赋存的差异性不会太大,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说明该煤层在突出标高和埋深下,已具备突出煤层的自然属性,若开采深度已达到该标高和埋深以下,那么本矿该煤层也应具备了突出危险,因此定为非突出煤层与该煤层的瓦斯赋存状态实际不符。

第十八条用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当保证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范围双方职责等。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低瓦斯、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

(注意按第十四条的条件进行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十五条规定是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完成)

第二十条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条文解读]:本条款是对鉴定机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的规定。

鉴定机构(单位)是鉴定工作的承担者,对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管理方面提出了特定要求,尤其是鉴定报告审批、档案管理以及内部评审等,这对于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都是有力保障。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巴东新家矿难鉴定人员非有资质鉴定单位正式员工)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条文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对突出鉴定人员的员工性质以及突出鉴定负责人提出了明确规定。

突出鉴定工作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非专业人员、有专业水平不足人员、也有临时员工,这对于突出鉴定这项严肃且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的工作来说,这样的人员是不适合的,对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提出了从事突出鉴定人员必须是鉴定机构(单位)长期从事矿井瓦斯防治的正式员工。

突出鉴定工作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鉴定负责人更是鉴定程序、鉴定过程把关、质量控制的关键人员,本条款规定了鉴定负责人必须是高级职称,并且工作时间达10年以上,该人员已具备了较高的瓦斯防治专业水平,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

同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机构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2]87号)第二条也指出,突出鉴定人员要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研究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十四条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两层次)

第三十五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详细记录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现场,及时检测并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抛出的煤(岩)量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3)2名(以上)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三)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

(四)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

(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当有软分层时,应当采取软分层煤样;

(六)各指标值取鉴定煤层各测点的最高煤层破坏类型、煤的最小坚固性系数、最大瓦斯放散初速度和最大瓦斯压力值;

(七)所有指标测试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条文解读]:本条款主要是细化了突出鉴定指标测点布置要求。

原办法执行中,个别鉴定机构在测点布置时,瓦斯压力的个别测点处于采动或抽采影响范围内,(登封兴峪矿难)不能真实反映煤层瓦斯赋存实际和突出危险性,故本次明确瓦斯压力测点应布置在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

突出鉴定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穿层测压钻孔受地层产状、封孔影响较小,测压成功率较高,所以,在巷道条件具备时,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

我国煤层埋藏南北差异较大,平原和山区对于埋深和标高来说,会存在较大差异,埋深最大的位置不一定是标高最低的地点,所以,增加了在最低标高处也要有测点布置,从而更能反映开拓范围深部煤层瓦斯赋存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当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充分考虑测点分布、地质单元、瓦斯赋存规律、地质构造分布、采区边界、开拓标高、采掘部署等因素,合理划定鉴定范围。

第四十条鉴定报告应当对被鉴定矿井、煤层给出明确的结论,并包括鉴定证书、鉴定说明书和附件三部分。

鉴定证书以表格形式列出被鉴定矿井及煤层名称、鉴定依据、关键测定参数、鉴定结论(含范围)、鉴定机构、鉴定日期、鉴定人员签字。

第四十一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鉴定参照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鉴定方法进行。。。。。。

第四十二条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应当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应当由资质发放部门吊销其鉴定资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由于时间仓促,仅对重点内容进行归纳,我将抽时间对所学知识进行详细整理,进一步完善我矿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方法。以上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