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困难救助个人申请书【精选3篇】
申请困难救助个人申请书【精选3篇】一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健康问题,现申请于20xx年3月1日起病休。 我是******学校教师*****(性别、名族,**年**月**日出生),19**年8月参加工作,工龄**年,现年**岁。 ***年9月5日早,我上班途中出车祸,左股骨颈骨折、双肺挫伤、脾挫伤、尾骨折,经住院手术治疗病情有所好转,恳请有关领导批准返岗申请。 此致敬礼!
申请人:******学校教师 *****
20xx年2月27日
申请困难救助个人申请书【精选3篇】二
申请人:xx,男性,生于20xx年,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泰和县沙村镇高陇村九小组。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名誉上、精神上、身体上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折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贰佰捌拾元。因受害人彭理洪多次向泰和县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均被拒绝。特呈三份通知书为证。
事实与理由,20xx年11月,“泰法(83)刑字第126号判决书”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强加抢劫罪判处彭理洪有期徒刑柒年。发生法律效力,彭理洪不服,依法申诉,20xx年2月9日“泰法刑监字(52)号判决书”以伤害罪改判彭理洪有期徒刑叁年。此时彭理洪已被冤狱肆年零六个月三天(1646天)彭理洪不服。20xx年3月24日“泰法(20xx)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改判彭理洪无罪”。由此可见,彭理洪二次被判有罪,人身权利受到严重非法侵害时间达1646天。而受冤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这一冤案给彭理洪本人与家庭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为了把因国家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继而20xx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15条三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上述三部法律规定,彭理洪完全拥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泰和县人民法院有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彭理洪被冤狱获刑,完全是泰和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肆意颠倒黑白,捏造事实作出的枉法判决,它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给彭理洪名誉上,身心上经济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故泰和县法院应依法对彭理洪进行赔偿,把国家机关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虽然此案是发生在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20xx年就已颁布施行的。其中第121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事侵权是比刑事侵权更轻的侵权行为。都需承担民事责任。而刑事侵权则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对公民更严重的侵权行为。故更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国际人性通用的贯例。所以泰和县人民法院以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间为由对彭理洪的合法、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予以拒绝是完全错误的,是在给受害人,受伤的伤口上撒盐,是把受害人推向不相信社会正义、不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不相信政府的万丈深渊,故请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依法裁决泰和县人民法院赔偿彭理洪因遭受其非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折人民币296280.00元。使我们的社会,国家真正和谐,法律真正公正、公平——政治文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9月
申请困难救助个人申请书【精选3篇】三
敬爱的团支部:
我通过团章的学习,再加上我作为一个高一(7)班的学生,一个21世纪的青年,必须积极争取加入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简称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原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我们青年就要发挥自己的作用,要把自己的思想和政治觉悟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做一个四有青年,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青年。就因为这样,我就更应该加入这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把自己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正因为如此,我就要努力的争取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我向团委申请:我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积极的争取以及早日加入共青团。如果我没有被批准,我决不放弃,我会继续努力,我会以团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