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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履职承诺书范文【精选3篇】

小编: 北海有鱼

廉洁履职承诺书范文【精选3篇】一

廉洁履职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牢记为民服务宗旨,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树立廉政勤政良好形象,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的要求,本人向组织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

三、不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四、不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五、不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六、不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七、不在政府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1

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八、不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不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十、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十一、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欺骗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十二、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十三、不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不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十四、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承诺人:承诺人单位:承诺人职务:

年月日

廉洁履职承诺书范文【精选3篇】二

廉洁履职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牢记为民服务宗旨,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推动我镇农村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树立廉政勤政良好形象。特承诺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

三、不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依法进行选举工作。

四、不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使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五、不违反规定发包集体土地,调整回收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六、不在政府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七、不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九、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十、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用公款互相宴请,不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十一、不参与迷信、赌博、涉毒和色情等活动。

承诺人:

承诺人职务:

承诺人单位:

年月日

廉洁履职承诺书范文【精选3篇】三

廉洁履职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树立勤政廉政良好形象,特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龙门街道办事处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自觉遵守党纪政纪、政策法规,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职若干规定》。

(一)不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发生下列行为:

1.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荒地等资源;

2.违反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居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3.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4.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5.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发生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承诺人:

承诺人单位:

承诺人职务: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