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车辆转让协议【精选3篇】
个人车辆转让协议【精选3篇】一
车辆过户协议书
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厂牌型号:
初次入户时间:年月日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甲方承诺:该车辆来源合法,无非法改造、改装;无遗留经济抵押(银行按揭);无未处理交通肇事和违章,所有证件资料税费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过户条件。
二、车辆具有以下证件和附件(打√或×,):
□行驶证正副本□购置税本□车船使用税□机动车登记证书□钥匙套[必需项目]□备胎□随车工具□说明书/保养手册□保险单卡发票(交强险、商业险)
三、车辆价格和付款交接
1.车辆成交价格:人民币:
2.车辆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元
四、该车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甲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
五、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办结车辆过户日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个人车辆转让协议【精选3篇】二
汽车过户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在本市转移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二)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车辆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
(五)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九)机动车档案;
(十)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
知书。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一)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车辆需要转出的,到盛华检测场(点击查询)查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领取机
动车档案。
(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乡)办理交易的旧机动车,可以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八、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京发改[2004]2955号)。
九、其他规定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十、办理程序
查验车辆—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个人车辆转让协议【精选3篇】三
电表过户协议书
甲方:黎明、望谟县第二中教师乙方:王建魁、望谟县第二中教师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拟订以下协议:
1、甲方将房屋坐落在复兴镇新桥路(原百货公司宿舍)98号房转让给乙方。
2、乙方要求甲方将其名(黎明)更名为王建魁。
3、乙方要求甲方将电表过户给乙方。
4、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给办过户时所需证件和材料。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更名申请书
望谟县供电局:
因二中教师黎明另修建有房子,故将他原百货公司宿舍四楼一套房转让给我(王建魁),为方便以后办卡交费,特向贵局申请将黎明更名为王建魁,敬请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二中教师王建魁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