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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333工作总结个人【精选3篇】

小编: 北海有鱼

2020年12333工作总结个人【精选3篇】一

脚踏实地不断进取——12333咨询员个人工作总结屈指算来,来到12333这个集体已有两年半的时间了,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感觉自己进步了、成长了、收获了。在即将过去的2009年里,感触颇多,总结如下:1、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服务水平。丰富而全面的业务知识是做好咨询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我及时掌握各类法律、法规政策。在一次咨询服务中,由于咨询者认为我所说的政策与她所了解的不一致,觉得我解答的政策不对,在临近挂电话的时候,一句“你晚上回家好好学习学习政策”的话穿过耳麦震撼了我。虽说她并没有指责我的意思,但至今我还记得听到这句话时,我当时的感受——身如芒刺。所以,后来每每想到这句话,我都会积极主动的去翻阅相关书籍,查看各分门别类的业务知识。渐渐地,它变成了我日常工作中的一种习惯,使我力争在接听电话过程中做到回答问题有理有据,让公众信服。在不久前的一次电话咨询中,来电人首先问我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我根据政策予以答复。后来,咨询者忽然说他在网上查阅到的与我所说的标准不一致,这时,我告诉了他关于病假工资的文件依据,也请他查看。最后,咨询者满意的挂了电话。

2020年12333工作总结个人【精选3篇】二

12333培训心得体会

2014年3月25日至2014年4月2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12333热线对我局2013年新录入公务员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在这次培训中,各级领导、专家以及接线老师为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基层工作方式方法、各类政策法规等业务知识,同时,亲自参与接线的培训方式让我们在深入群众的同时做到了学以致用。

我在接受领导专家培训、旁听接线以及亲自解答群众来电后,对自己接受本次培训进行了总结,也因此有了更加深入的体会。

首先,我们要正确看待自己,在工作中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作为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要把自己看做一个普通的基层工作者,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社会转型期,我们所工作的社会保障领域可能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我们应保持乐观主义精神的同时,努力解决问题。

其次,我们应认真面对工作,具备耐心细心责任心。在12333热线,接线工作的琐碎、复杂是培训前的我们难以想象的。不同的人群,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利益诉求,解答每个问题都需要我们有知识做铺垫,并且在解释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时,我们不能含糊,不能主观臆断,要给对方准确的答复。有的电话事情很小,可是接线老师依然热情答复,在日复一日机械重复的工作中她们保持饱满的热情,没有因失去耐心而导致工作被动。这些接线老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面对琐碎的工作要有耐心、细心,责任心,日常工作应多总结,多思考,多交流,在处理问题不成熟的时候要认真请教,尽力把工作做到完美。

最后,我们应坚持终生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我们在工作中一是要积极学习党的先进理论知识,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用先进的思想武装我们的头脑。二是要勤奋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所负责工作的必备技能,有效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在参与中心工作的实践中获得宝贵经验。工作中注意密切联系群众,通过和群众的零距离接触了解民情民意,实现在工作中锻炼实践能力,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工作能力的良性循环。

此次培训我受益匪浅,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我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对于社保业务相关知识,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我相信自己能够把这次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和所体现出来的精神风貌带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中去,更好的为群众服务。

2020年12333工作总结个人【精选3篇】三

温州市12333电话咨询服务

业务简报

第四期(2013年2期)

温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2013年2月28日

一、咨询业务1.咨询业务办理情况

2013年2月份服务总来电量15729个,由于春节放假及节后一周业务量较少,2月份的来电量比1月份减少了26%,其中自助语音服务量从上月的7595增加到了8450个。而投诉举报受理量,2月份只有897个投诉,比上月1767个减少了将近一半。

2.咨询业务类型情况

2013年2月份,从温州市区来电业务类型数据统计来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民工工作、劳动关系、生育保险排在来电业务量的前5位。养老保险主要是咨询中断补缴等问题。医疗保险多为转诊和异地就医的问题,咨询数量从上月的368个增加到573个,农民工工作和劳动关系来电量显著减少。生育保险主要是咨询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报销需带材料。

根据全市座席电话情况类型分布图分析,政策咨询和办事指南比例都有所增加,投诉举报比例相较上月从18.9%下降到13.6%,信息查询比例和上月持平,具体数据如下:

信息查询19.2%投诉举报13.6%

政策咨询46.1%办事指南21.1%

二、典型问题

1.问:参保人员自杀是否可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答: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7}15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企业职工失业后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目前,因《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细则没有出台,因此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在失业期间的在职参保人员死亡后,还不能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他参保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问:参保人员离异能否报销流产医疗费用?

答:根据《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才可享受待遇,申请待遇时需提供结婚证。所以该参保人员不能报销流产医疗费用。

3.问:办理市民卡需要几个工作日?已办理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也办理了市民卡,是否可以使用市民卡看病和买药?答:(1)市民卡大厅办理市民卡,立等可取;(2)向银行网点申请办理市民卡,需要2-3个月。但具备零星制卡能力的银行,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

(3)市民卡已经支持城乡居民、新农合、未成年人和大学生的医疗保险;

(4)市民卡中心暂不受理批量制卡;

4.问:企业开除员工后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问:单位职工缴费基数如何申报?

答:根据《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规定,每年1—3月单位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参保职工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并填报《温州市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给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员当场办理。现已开通网上申报。

三、民声速递

1.许多市民反映,每月月末社保经办机构不能办理各项社保手续,暂停时间太长,建议尽量延长业务办理时间以方便群众。2.来电者反映市民卡经常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正常使用。

四、典型案例

1.林某某,温州市某幼儿园在保,2005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一直在温州市某幼儿园就职,参加此单位社保。于2012年11月和12月离职并中断其社保2个月,2013年1月又就职于此单位并重新参加社保,并以此单位名义补缴了2012年11月和12月的社保,现于2013年1月生病住院,能否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关于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十二条规定:中断缴费后选择补缴的,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缴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6个月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该文件规定,该参保人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某女,系外地户口,现已54周岁,48岁时曾在温州某企业上班并参加社会保险,现无工作,这种情况能否退费?若此女为本地户口能否退费?

根据《实施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

二、

三、四条规定: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该参保人员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是外省户籍人员,也可以转到户籍所在地延缴或转入当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果是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本地申请延缴或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