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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精选3篇】

小编: 孤街浪人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精选3篇】一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试行方案的通知

:2014-06-03字号:大、中、小

厦府办〔2014〕78号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试行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厦门市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试行方案(此件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效率,调整优化城镇空间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人居环境,扎实推进工业(仓用地改造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原则

(一)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城市面貌为原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保要求和产业布局导向的前提下,统筹推进“退二进,推动第三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品质。

(二)以集中成片改造为主,促进低效土地高效集约利用为原则。尽可能整合单体项目改造用地,促进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和低效土

(三)以“试点先行、逐步推广”为原则。由各区选定改造试点项目并推进实施,力争在今年内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推进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工作。

二、适用范围

厦门市规划工业园区外,政府确定的改造区域内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纳入改造项目范围。改造范围内的原乡镇企业用地应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施改造。成片改造区域外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的改造,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申报研究。

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可改造为符合规划要求的第三产业项目,鼓励改造为总部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研发中器等现代服务业。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造为经营性商品住宅。

三、改造区域确定

(一)市规划局会同各区政府结合产业发展和工业空间布局调整要求,组织编制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改造规划,报市政府批委、市经发局、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化局和市文发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政府引入产业的指导。

改造项目的用地面积及边界根据改造单元规划要求确定,可将边角地、插花地、零星地等不具备独立开发建设条件的国有土地整合。

(二)改造项目须符合各区政府税收要求。改造单位在与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时,应提交与区政府,约定相关税收、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事项。

四、改造类型

(一)由政府实施收储改造

规划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益项目及列入政府近期收储计划的,由政府收储后实施改造。

(二)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联合改造

1.自行改造:土地使用权人作为项目改造主体申请改造;或与相邻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联合改造协议后,作为项目改造主体按同一宗造。2.联合改造:土地使用权人引入战略合作者建设总部经济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器等我业项目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投资方签订联合改造协议,共同申请改造。

战略合作者的准入条件,由市发改委、市经发局、市投促局、市商务局、市信息化局和市文发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

3.以下情形不得申请自行改造或联合改造

(1)厦府〔2012〕399号文件出台后,以挂牌(预申请)出让方式取得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的;

(2)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竣工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项目;

(3)规划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利益项目或者符合法定征收条件的;

(4)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小于五年(含五年)的;

(5)涉及土地闲置的;

(6)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7)其它国土、规划部门认为不宜改造的。

五、改造方式

(一)拆除重建

1.在特定产业规划改造片区内改造的,改造用途应符合产业功能类型;在特定产业规划改造片区外改造的,可改造为符合规划要求。

2.改造为酒店用途的,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自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改造为办公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自持0%,剩余部分允许分割转让给单位法人,转让最小单元应在500平方米以上;改造为商业用途的,可以分割转让。

3.改造项目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岛内按批准改造用途1.5倍、岛外按1.3倍基准地价修正值扣除原用途的土地权益价征改造为符合我市总部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岛内按批准改造用途1.5倍、岛外按1.3倍基准地价修正值的80%扣除原用途的土地权益额。土地使用年限按批准改造用途重新确定。

4.改造项目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则上应无偿提供不小于土地房屋权属登记20%的用地面积交由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目建设。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行依法解除该部分用地内的出租、抵押等协议,并与接收单位签订交接协议,明确交接相关事项。无,应按批准改造后的20%计容建筑面积提供物业,多种用途的按主要用途确定。城市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定对建设配比要求高于以上标定。

5.改造项目周边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道路红线宽度为12米及以下)、城市慢行系统、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等城市基土地使用权人认建,建设标准不应低于我市现行建设标准。

(二)保留原建筑物

保留原有建筑物,改造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研发中心和产业孵化器项目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4〕69号)办理手续保留为工业用途,不征收土地年租金及土地收益差额。经规划批准,原有建筑可划定不高于20%的面积作为商业配套。

(三)列入市政府近期收储计划和统一实施改造的工业用地,可在原有收储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收储补偿标准。具体由市、区结行制定实施细则。

六、审批流程

纳入规划改造单元的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由改造业主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报市“三旧”改造办前报市土管会研究。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日印发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精选3篇】二

关于广州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执行有关情况汇报

2010年1月15日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用10年的时间完成广州市“三旧”改造,在未来3至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中心重点功能区的52个城中村的重建改造工作,并将实行税费减免和返还的优惠政策,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据资料反映未来10时间“三旧”改造将盘活低效用地达70多平方公里,仅未来5年就可以腾出20多平方公里低效用地,这将超过广州10年的住宅土地供应量。虽说“三旧”改造工作是一项历时10年的长期计划,广东具有试点特色。但对于市场而言,则提供一个很明显的信息:未来的十几年中,中心城区住宅用地的供应仍然较为充裕。因为“三旧”改选尤其城中村的用地改为商住用地供应空间的拓宽,解决了城区中心的住宅用地的供应。

与此同时2010年广州土地市场为调整住宅的供应结构,“双限”土地政策将重新兴起。为解决广州一手住宅土地供应量较少的情况,2010年推出的住宅用地将会“限价格”、“限户型”的规定。目前,广州一手住宅的供应主要分布在白云、花都、番禺、从化和增城等近郊区和郊区,对于市中心区和近郊区住宅用地做出“双限”规定,可以一定程度缓解中心城区供应不足的局面。此政策已得到市国土房管局长谢小丹在今年保障房新闻发布会上得以证实。可以看出“三旧”改造在广州形势所趋,人心所向。就此汇报一下“三旧”改造的有关1

程序、条件。

一、“三旧”改造项目将按以下工作进行实施:

广州市已将中心7个行政的“三旧”改造的52条全面改造“城中村”名单列出,但未包括番禺、花都、从化。“三旧”改造的规划期3~5年分年度实施。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未列入名单的三个区,亦有自报的改造计划获得实施。主要原则是“具备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可先行、先试”先报材料不列名单,由所属区政府“三旧”改选办审核上报。

“三旧”改造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1)、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2)、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4)、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3、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制订改选方案。纳入“三旧”改造范围、需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改造方案。改造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1)、基本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位置、面积,需完成征收手续的具体范围、面积,用地发生的时间及涉及的所有权人,土地确权、登记情况。需继续保留自居自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明确其范围、面积。

(2)、规划情况: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是否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3)、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土地用途、面积、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面积、容积率,土地产出率等。

(4)、协议补偿情况:是否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作了补偿,是否有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进行处理(处罚)。

(5)、拟改造情况:改造后的土用途和产业安排、建筑面积、容积率,拟投入的改造资金、建设改造主体、供地方式,完成改造后的综合效益等。

4、安排“三旧”改造用地周转指标;

在实施“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建设用地腾挪需利用城乡建设有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厅申请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按“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由国土局单列管理。

5、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三地”面积小于3亩的地块,“三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三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

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的,报政府审批。

6、分期土地归宗。

二、拟进行“三旧”改造用地的村、项目需要达到的条件、流程

1、编制“三旧”改造方案,城中村(全面改造模式)、综合整治转为全面改造。所属用地村与合作进行改造投资方先行洽商意向,有意向的村自行上报“三旧”改造方案。

2、由村委会向市国土局上报,《关于将旧村建设用地改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由市国土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核,国土局上报省国土厅;国土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批复市政府。

3、操作审批由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挂帅、各部门),负责审议决定重大政策措施、审核改选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核改造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4、“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统筹办理“城中村”整治改造所涉及的市级审核和审批事项,承担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旧村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所需的材料

(1)、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的请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申请的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的相关材料;

(6)、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7)、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三旧”改造用地完善征收手续所需的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关于“三旧”改造方案的请求文件;

(2)、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改造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成果;

(3)、“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在改造地块的序号前打上√,表格有多页的,附上有改造地块的当页即可);

(4)、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5)、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的补偿协议及补偿兑现凭证;

(6)、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的凭证;

(7)、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规划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三、“三旧”改造财政支持政策和拆迁补偿办法、改造工作“三旧”改造财政支持政策和拆迁补偿办法,改造工作意见中已明确了原则。

“三旧”改造工作主要是以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来对各村镇开展工作,目前各区除52条村规定先组织实施外,每个区的村镇都报“三旧”改造意见,并分别与各开发商洽商,条件亦在不断提高。先介入沟通的企业,表示村和经济实体有态度,但难见成效。今年6月底前报明年的“三旧”改造计划。

涉及“三旧”改造的供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其余则可协议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三旧”改造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具体程序由市政府、“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制定。

四、关于广州旧厂改造土地处置实施

关于广州旧厂改造土地处置实施意见已说明的很清楚了。按“退二进三”自行开展,程序、方法较为简单,已明确了原则和实施办法。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汇报材料范文【精选3篇】三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

印发《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

为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改造单位具体负责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且相关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其承担支付而不需政府予以审核支付,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三旧”用地使用权,缴交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

(一)旧城镇改造用地。

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2.0(含2.0)以下的部分,缴交10%;容积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缴交40%;容积率2.5以上至3.5(含3.5)部分,缴交60%;容积率3.5以上的部分,缴交100%。

(二)旧厂房改造用地。

1.旧厂房改造范围内,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旧厂房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改造单位申请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不含物流园用地)的,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1.2(含1.2)以下的部分,缴交10%;容积率1.2以上至2.0(含2.0)部分,缴交40%;容积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缴交50%;容积率2.5以上至3.0(含3.0)部分,缴交60%;容积率3.0以上的部分,缴交100%。

4.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改造单位申请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为物流园用地的,对其中仓储部分用地同属工业用地性质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其中非仓储部分如商业、办公及其它功能,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1.2(含1.2)以下部分,缴交10%;容积率1.2以上部分缴交30%。

(三)旧村庄改造用地。

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2.0(含2.0)以下部分,缴交10%;容积率2.0以上部分,缴交40%。

(四)其他。

1.同一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多种改造类型的,以各改造类型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但对于一种改造类型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小于20%的,不单独计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主要改造类型用地缴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在“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改造项目计算容积率指标用地红线以外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对于改造单位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交了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用地改变性质、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职责

对于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和按上述办法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必须经市、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严禁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停止执行“三旧”改造政策后,本办法相应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