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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效力【精选3篇】

小编: 孤街浪人

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效力【精选3篇】一

持股委托书范文

甲方(委托方):abcdef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各成员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出资

甲乙双方以货币出资,甲方各成员以乙方的名义出资元人民币,乙方出资元人民币,合计出资额为元人民币,占公司股权比例为30%。

备注:甲方各成员的出资情况:a出资元人民币,b出资元人民币,c出资元人民币,d出资元人民币,e出资元人民币,f出资元人民币。

乙方作为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公司30%的股权分红,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条委托事项甲方各成员一致同意委托乙方作为各自对公司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各成员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公司出资,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三条委托权限

乙方可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行使代为持股的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限制,具体如下:1、代持股权的处分权

乙方处分股权涉及代为持有甲方各成员的股权时,需征得甲方各成员一致同意。处分股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的转让、质押、赠与、放弃等。

2、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公司因重大事项需要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乙方参加股东会、菫事会前,应与甲方各成员进行沟通,涉及需要乙方在公司股东会、菫事会表决的事项,甲乙双方应事先对有关表决事项进行内部表决,内部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乙方在参加公司股东会、菫事会时应按该内部表决意见进行表决。若乙方未依据内部表决行使表决权,对甲方各成员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满,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年。以此类推。

第五条委托报酬及费用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为免费委托,乙方无权就此委托事项向甲方各成员收取报酬。但乙方在代为持股期间,因代为持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相应的各成员按实际情况承担。

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各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各成员的权利

1、向乙方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决策以及利润分配情况等。

2、通过乙方参与对公司经营管理。3、按实际出资比例获得全部投资收益。

4、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对乙方不适当的委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

(二)甲方各成员义务

1、按期足额履行出资的义务。因甲方各成员未能按期足额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甲方相关成员承担。2、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3、配合乙方行使股东权利。4、承担相关的委托费用。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但行使股东权利时受本协议内容的约束。2、因执行委托事务支出的相关费用,向甲方相关成员获取委托费用的权利。委托费用可从甲方相关成员的投资收益中优先扣除。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应在分得公司利润之日起天内向甲方各成员支付相应的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息、红利或其他收益分配。逾期未交付的,乙方按照甲方相关人员应得投资收益额的%承担违约金。2、向公司披露甲乙双方委托持股的关系,并取得公司的书面确认。3、不得擅自处分代为持有的甲方股权。乙方擅自处分甲方股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计算方式为甲方出资额的5倍(已包含出资额及预期收益)。

4、未经甲方各成员过半数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甲方股权。因转委托造成甲方权益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各成员利益的行为。

6、乙方因自身的债务纠纷导致委托持有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在一个月内解除冻结,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冻结的股权因乙方未采取解除措施而被拍卖的,则乙方应根据本条第3款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股权的转让及股东的退出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乙双方可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但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其他方各成员。

甲方各成员或者乙方对外转让己方股权时,须经本合同其他人员过半数同意,本合同其他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本合同其他人员同时主张购买的,按转让时的出资比例优先购买。本合同其他人员既不同意对外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由本合同其他人员平均分摊转让方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议一致确定,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公司资产评估的价格确定。

股权转让方应当保证股权受让方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由股权受让方出具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的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或者由新构成的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本协议。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要求退出公司的,按照股权转让的约定处理。

第八条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但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外,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须将代为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各成员名下,或甲方各成员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经甲方成员一致同意,甲方可撤销对乙方的委托,乙方需在接到甲方书面撤销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代为持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到甲方各成员名下,或甲方各成员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解散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之日终止。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签字)

合同签订地:

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效力【精选3篇】二

授权委托书

致xxx:

现将“xxxx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局最终核定为准)的设立及其经营管理中的法定权利的享有和法定义务的承担,对受委托人进行全权授权委托:

受委托人有权在下列事项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为,由该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一、发起和设立“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办理相关工商、税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事项过程中,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履行出资等相关法律义务。

二、“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中,代为依法行使一切股东权利,承担一切股东义务。

上述授权自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时生效,至委托人出资额(股份)转让或“xxxx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到期并清算完毕时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1

委托持股协议书的效力【精选3篇】三

1、政策要求

在系统研究这个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前,我们先明确企业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明确要求,这里主要涉及到法协字(2002)第115号文和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第24号文。系统总结这两个虽然级别不高但是参考性很强的文件,我们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职工持股会和工会不得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其原因主要是:①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办公厅2000年7月7日印发的《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第110号]的精神,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③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其他一些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特殊情形,需要特殊处理:①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②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③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实务概况

上个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公司法以及整个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公司运行的类型和模式也是一直在摸索着前进,从而在这个过程中曾经存在过很多种类型的公司形式以及股东形式,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就是当时比较典型的历史产物。尤其是在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情形几乎是全部都会存在。

鉴于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历史都比较远,加上当时历史环境和政策复杂,每个地方的处理方式企业模式都不尽相同,就导致我们在现在这个时点来思考这个问题时觉得千头万绪、五花八门不知如何下手。不过,如果我们仔细思考现有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案例每个具体情形都不一样,但是一些核心的脉络和思路还是共通的,并且这个问题整个的清理过程也并不复杂。

在实践中,关于清理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的问题,我认为一般会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

(1)股权转让的方式,就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一般就是转让给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将卖股权得来的钱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成员,职工持股会一般会注销,而工会是否注销可以看企业自己的需求,工会作为一个职工组织只要不持股在公司为大家服务还是可以的。

(2)工会和职工持股会将股权直接量化给个人,为了出现双重征税的问题,某些案例采取通过确权诉讼以及其他方式将股权直接量化给每个成员,然后再由成员决定是否转让股权。这样一来尊重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成员的意见,二来在税收上会有更多的优惠,并且这样的处理也更加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我认为这样的处理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在现实中案例并不是很多。

除了这两种经典模式之外,还有一种在实践中不常见但是已经有人在尝试的模式,那就是拍卖,具体程序是:首先确认职工股股数、人数及具体持股职工身份;其次进行股权登记及民政局备案;再次持股会召开会议,持股职工同意委托拍卖;最后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我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还是很不错的,比较阳光也比较公平,不过拟上市公司的股权都是价值不菲的,一般情况下大股东都不是很情愿拍卖给别人而是在内部消化,这是这个模式的问题。

另外,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律程序的完备和合规,简要总结涉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这一步非常重要,如果这一步的事实了解不清楚说不明白,那么你后面的工作做得再好都不一定能够做到完备,因为没有原因结果的合理性很难判断;

(2)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这是政府的背书文件,是不可或缺的;

(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如果说政府背书文件有瑕疵还可以补充确认的话,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成员大会表决程序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因为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就会存在纠纷,毕竟一来人数众多很容易考虑不周,二来群众的问题没有小事;

(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这里建议进行公证,以增加协议的客观性和法律效力;

(5)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6)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或者有少量的溢价,如果这个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那么也需要高度关注。

3、我的观点

(1)事无巨细做到万无一失

尽管工会和职工持股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并不复杂,但是困难的是,这个问题在实务解决过程中需要的工作量非常巨大(有时候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成员会超过千人)甚至有时候超乎你的想象,并且要保证事无巨细不留死角不能留下任何的隐患。

我在实践中一直在强调,在工作中可能觉得一万股股份对于公司上亿股本影响不大,不过这一万股的持股人可能就是一个或几个职工并且后面还代表了一个或几个家庭,如果这一万股股份处理不好,就有可能为后面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2)股权直接量化节省税收成本是否可行?

前面已经提到,工会和职工持股会持股最正统的解决方式就是职工持股会先转让股权,然后再将钱分给成员,这就是典型的“平安模式”,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目前实务中也有两种观点:

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以职工名义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工会或持股会代扣代缴。这种方案就是说股权转让并不是工会或职工持股会的行为而是职工自身的行为,职工转让股权收钱并交税。这种方式看起来也不错,不过是否能够顺利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并不明朗。②通过将股权直接量化给职工的方式,在某些案例中职工通过确权之诉先将股权量化至职工名下,然后再由职工自己来转让,以避免重复交税。这个问题的前提也是一个需要税务部门认可,第二确权之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