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3篇】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3篇】一
为及时、迅速、有序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乡政府成立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对本乡防疫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由畜牧、公安、财政、民政、农经、科技、宣传、监察等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村(居)、养殖场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乡兽医站,乡分管领导任主任,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
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畜牧部门
1.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杀的技术方案。
2.划定疫点、疫区和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所有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畜禽饲养和经营及其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管。
6.提出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7.对封锁、扑杀、染疫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奖金的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负责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9.负责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程序。
(二)计划部门
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
保证所需疫苗、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使用。
(四)卫生部门
负责组织做好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防治工作。
(五)公安部门
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畜禽进出疫区检查工作。
(六)科技部门
加强科技宣传,维护疫区稳定。
(七)农经部门
协助畜牧部门做好扑杀损失评估和补偿。
(八)民政部门
对因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造成人员伤亡、伤残实行政策优抚、抚恤等措施。
(九)监察部门
对重大动物防疫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二、保障体系
1.防疫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列入乡财政预算。
2.防疫网络保障
乡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防疫网络和应急预备队建设,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从现有兽医队伍中选拨6人组建乡防疫服务队,承担村(居)动物防疫、消毒等工作,所需经费从乡财政中列支。
3.物资储备保障
防疫物资包括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配套物资包括消毒设施、防化设施、扑杀、焚烧、深埋畜禽所需机械、燃油等。
4.应急人员保障
乡政府组建由畜牧、卫生、公安、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参与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确保正常运转(人员名单附后)。
三、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一)监测与报告
乡畜牧部门负责辖区内疫情监测、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防疫工作提供信息依据,发现重大疫情立即请求上级部门专家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诊断。
(二)疫情处置
一旦发现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1.疫情诊断
对临床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采样送检,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2.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并立即开展疫源追踪调查。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诊后,县农委部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为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立即由县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领导小组会同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畜禽及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畜禽进入疫区,并根据扑杀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措施。
四、善后处理
1.后续监测
解除封锁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传播媒介、环境及有关物品在6个月内进行2次以上的病原学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2.损失评估
成立由畜牧、财政、农经等部门和专家组成损失评估组,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饲料、用具及其他物品的价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监测、疫源追踪、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征用、租用、扑疫设施、设备、房屋、场地费用,以及雇用临时性工作人员报酬等,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进行费用评估。
3.损失补偿
根据损失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补偿标准及时予以补偿。
4.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措施,恢复畜牧生产,对受影响的产业,乡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订和落实扶持,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总结
1.记录处置经过
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现、诊断、报告、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监测、免疫、封锁解除、损失评估和补偿等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指挥机构和乡人民政府。
2.总结报告内容
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3.表彰和责任追究
乡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3篇】二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应急处理,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适应本预案。
二、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发生疑似临床病例时,立即采样送市动物卫生监控中心检测,并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组织专家确认。
三、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
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移风店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由镇长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党政办、农业服务中心、安监办、财政所、动监站、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供电站、联通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处理预备队,预备队由镇机关工作人员及动监站、派出所、卫生院等有关人员组成,预备队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统一协调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区域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报告和疫病的预防。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及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2、财政所: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金。
3、卫生院:负责加强对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等重点人群的监测和防护,负责广大群众的健康防护教育,负责做好临床救治工作。应及时与畜牧部门沟通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信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交流与合作。
4、派出所: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防检站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疫、监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工商所、安监办: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打击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并与动监站共同负责市场上动物屠宰的管理工作。
6、供电站、联通公司:负责集中力量加强对电力、通讯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安排专门力量优先保证镇指挥机关的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四、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发现疫情和临时应急处置
移风店镇农业服务中心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场户监督巡视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即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同时对发病动物和接触发病动物的有关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疫情应急控制
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后,根据市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杀疫情的有关决策,启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当疫情涉及到我镇毗邻行政区域时,必须启动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三)疫情的扑灭和预案的解除
疫情控制和扑灭后,镇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停止预案,并报青岛市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紧急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剂、诊断试剂、防护服、鞋子、手套、口罩等相关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器械保障。落实有关灭疫器械,包括挖掘机、封闭运输车、消毒器械、密封袋等。
(三)资金保障。镇财政每年安排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诊断综合防治水平。
(五)人员保障。镇政府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预备队。
六、其他事项
(一)移风店镇政府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和落实本镇内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制控制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
(二)移风店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案规定,并遵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的具体规定。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精选3篇】三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护我街道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市防控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街道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控制应急工作。
三、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由动监站、食药所、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工商所、农业办、党政办公室及各管区组成(见附件1)。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办公室:
(1)调集本部门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对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类的扑杀和畜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类的饲养、经营及畜禽类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8)联系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村防疫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及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并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2)负责监视野生禽畜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3、民政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4、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5、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疫区(点)封锁点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内畜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关闭疫区肉畜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6、党政办公室: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章 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畜牧兽医部门。
(2)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3)村庄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2、疫情报告程序。
(1)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
(2)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街道及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畜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4、自疫情初步诊断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疫情;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重大动物疫病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重大动物疫病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反应
一、街道应急反应
农业办公室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畜禽群实行临时隔离、封锁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尽快向上级报请诊断疫情。
根据市政府的指示,街道办事处启动三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街道防疫机构立即投入运转,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紧急调拨资金、物资等,并立即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街道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街道。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建议本级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建议街道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向未发生疫情的村及时通报情况,要求加强本行政区域的疫情监测与预防。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畜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防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消毒,便于实施封锁和处理措施的地方,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消毒。
(2)隔离期间的管理: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疫区易感动物应同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分开,并采取预防接种等预防措施。隔离场所的废弃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密切注意观察和监测,加强保护措施。
二、封锁
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界定。
疫点: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独立畜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饲养方式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指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根据实际情况应由市级以上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3、封锁令的发布。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4、封锁的实施。对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疫点:在疫点出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和消毒设施,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载工具、污染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禁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畜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
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畜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畜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停止畜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
受威胁区:街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畜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畜禽类及其产品。
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畜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三、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四、无害处理
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也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畜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1、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2、畜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养畜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5、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6、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7、疫工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8、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3、登记免疫接种的畜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八、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准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恐慌心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十、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见附件二)。
重大动物疫病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兽医专业人员,消毒和扑杀的辅助人员、公安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街道成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兵把口,以确保防控措施切实到位。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的人员,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章 有关说明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三、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治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治技术规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