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计划【精选3篇】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计划【精选3篇】一
2011年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2011年,我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总队的具体指导下,立足本职岗位,着眼提高起点,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重点,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核心,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坚决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坚持教育批评与重点处罚相结合,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检查用人单位276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4份;办理违法案件60起;为800多名劳动者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共714万元;办理瞒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案件5起,促收社会保险基金27万余元;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538份;处理童工案1起,超额完成局里下达的各项指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现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1、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今年,我大队根据市人力社保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共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保障转户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检查”、“住宿和餐饮业劳动用工书面审查”、“加强全县中小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等多次专项检查。共检查用人单位422户次;追发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727余万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来信来访者本着“接待热情,服务周到,答复及时”的原则,细心听取来访者的陈述、耐心解答疑问,及时按规定受理处理,使来访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去。全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700多人次。
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对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帮助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60件,已全部处理,全年无一起劳动监察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对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帮助劳动者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使更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3、加强日常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自身形象,更多地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查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日常巡视检查用人单位60户次,积极配合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大队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到人,每个案件的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推委、扯皮现象发生,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使每位监察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我们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重大案件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采取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理)告知、听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主动亮证,文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的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5、完善学习和工作制度,保证了劳动监察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我队坚持把政治和业务学习放在重要位置,我队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列为学习重点,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每位监察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每位监察员人人精通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而建立起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6、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方面。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软件方面已作了充分准备,针对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提出了规范监察员行为。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作为行政执法部门,面对案件多,案情复杂,人手不足,力量薄弱等不利因素,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等不靠,针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提出整改措施;积极组织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对各项制度进行了集中学习,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二是加强文明执法,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监察大队建立了案件受理岗位,由经验丰富的监察员进行专门接访,对日常投诉进行正确引导和规范,确保了“绿色投诉通道”的通畅,切实提高了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三是严格执法监督,推进“阳光工程”。严格执法监督是维护执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维护行政执法机关良好形象必然要求,是保护执法人员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首先,监察大队实行了“循环式”案件处理机制,做好内部监督,即案件受理、案件调查、案件处理相分离。其次,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劳动执法年检程序进行公示;对用人单位实施上下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方便当事人劳动政策咨询和投诉;再次,落实执法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办法》,加强监察人员的管理,严格奖惩,督促监察员遵守《监察员守则》,维护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四是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提升监察大队窗口整体形象。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首先,监察大队加强制度管理,将“保持办公室和工作区域的整洁”以“工作纪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高了此项工作的严肃性。其次,监察大队养成了良好的卫生习惯,坚持每天早晨上班前搞内务,每一名工作人员“自扫门前雪”,努力营造整洁的办公环境,不断改善监察窗口整体形象。
硬件建设上,由于我县财政经费紧张,在办案设备添置上与优质服务窗口建设条件有一定差距,但我大队在积极创造条件准备申报。
7、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一是落实了专人负责,二是严格按市局要求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8、突发事处置情况。为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聚众讨薪或其他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积极探索有效措施,由我队起草,政府出台了《处置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成立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求在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在20分钟之内报告县领导小组,并快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置。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公安、建委、工商、企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涉案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及时查清案情,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能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处置,处置情况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
9、跨省权益保护问题。凡在我县行政区域管辖的用人单位,不管它使用的本地或外地劳动者,都应受本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管辖。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管是本地还是外地的劳动者都是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依法处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计划【精选3篇】二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2016年,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指导下,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对各用人单位监管力度,较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辖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为突破口,积极工作,奋发进取,在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科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劳动监察工作已从被动监察到主动监察发生了质的转变。现将2016年工作开展情况及明年工作计划报如下:
一、加大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我队通过宣传活动,现场讲解、发送宣传单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来电来访的企业和劳动者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宣传100余次,上街现场宣讲5次,将抽象的法规条文与生动的事实事例结合起来,使更多的企业自觉守法,更多的劳动者主动维权。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书面审查工作。
2014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制定详细计划安排,扩大宣传,印制年度审查须知和通告,使年审单位都能够明确年审的时间、内容和方法。在书面审查方式上采取上门服务和现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对区主管单位,通过电话通知方法,向他们宣传劳动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等零散单位,大队工作人员上门登记审查,方便了用工单位,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的认可。我区书面审查任务是1500户,共有1507户进行了书面审查,完成100.47%,涉及劳动者约1.32万人。
(二)、认真做好举报投诉工作,维护和谐的社会环境
做好群众举报受理是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为民办事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我们始终把群众举报投诉接待工作作为劳动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扩展投诉举报渠道,通过信件、电话及专人接待形成全方位接待受理网络。做到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查处不拖拉,事事有登记,件件有结果,使广大群众投诉有道,告状有门。截至目前,接待咨询639条,涉及职工672人;投诉23起,举报7起,流转立案30件,结案率100%。没有逾期案件,帮助职工催要拖欠工资11.05万元,用人单位信息采集4040家;主动监察517家,查处和纠正了一批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100%;一级网格咨询556条,简单矛盾调处91条,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营造了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工作是劳动保障监察主动执法的重要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自身形象,更多地了解各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更好的查找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年日常巡视任务480户,共检查用人单位500户,完成104.16%,并积极配合其他各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以各项专项检查活动为重点,促进劳动监察工作
(一)、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规范我区人力资源市场,给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联合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市监察支队等部门共同组成工作小组,对我区职业介绍场所和用人单位的招用工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打击了非法职介、违法职介和通过招用工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销毁虚假和非法广告26件,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改善和招用工行为的规范,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营造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就业环境。
(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专项项检查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企业用工秩序,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局于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共检查用工企业60户,其中,个体工商户28户,民办非企业单位12户,其他单位20户,涉及劳动者2167人。检查中,督促9户用人单位为19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咨询,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宣传资料300余份,接待咨询劳动保障相关政策150多人次,扩大了宣传影响力。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为认真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工商分局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自2014年12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执法大检查活动。全区共检查用人单位65户,涉及职工人数0.28万人,其中农民工0.18万人,查处拖欠职工工资单位11户,涉及职工人数0.0259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0.0086万人;拖欠职工工资14.68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11.25万元,对存在欠薪的单位,已责令限期补发到位。在这次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中我大队的这项工作上了中国劳动保障报的头版,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表扬。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计划【精选3篇】三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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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适用法律、执法程序合法有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监察程序。
一、不立案监察程序
不立案监察程序,即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的程序。
(一)现场检查程序
1.检查应有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
2.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被检查场所,应主动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3.检查前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要时可下达书面检查通知);
4.检查时应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5.现场检查情况应有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6.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检查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二)书面查询程序
1.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
2.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做出书面答复;
3.查询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不做立案处理,但应记录查询结果和建议意见,对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大队领导汇报并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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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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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监察程序
立案监察程序,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的程序。
(一)登记立案: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接案)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并经过初步审查确认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批立案。大队领导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承办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回避决定前,承办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主办监察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内,全面、客观、公正地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建议、理由及依据,将全案移送大队领导审理复核。案件移送审理之前,主办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审查复核: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全面审理,审查送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必要时可召开案件分析会。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个人50元以上、非经营性单位1000元以上、经营性单位20000元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在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主办监察员应当根据大队领导的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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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立案调查完成的案件通过审查,对主办监察员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当视不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如下决定: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1.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导经审理退案主办监察员要求补充调查,主办监察员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充足证据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
3.劳动监察认定的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的;
5.其他。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做出决定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处理决定书送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住址;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3)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作出处罚(处理)决定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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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达、签收和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处理)单位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应注明拒签情况,并尽可能找在场人签字证明。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执行: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级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