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精选3篇】
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精选3篇】一
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切实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管理
1、按照“一个尽量”的原则,我省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农村水库移民的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移民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人口自然减员包括:
(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
(2)扶持对象死亡;
(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
(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自然减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自然减员人口作为核实到村组人数,经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后,其扶持资金继续用于原移民所在县(区)项目扶持。
7、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8、对实行项目扶持的移民人口指标,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将主要依据年度项目实施和人口自然变化等情况,实行一年一核定的动态管理。
9、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10、后期扶持项目应选择移民直接受益的小型工程,扶持资金投向为人畜饮水、农田水利、村组道路、文教卫生、农村沼气、
小流域治理等公益基础设施。扶持项目要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11、各项建设工程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非移民村组(自然村)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范围,村民委员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
12、项目实施和维护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村民代表,成立项目管理小组(或理事会)。管理小组(或理事会)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并依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13、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一季度,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根据核定的年度项目人口指标,下达各市、县(区)年度项目人口计划。县(区)移民管理部门按照项目人口计划,编制年度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经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审批。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14、后期扶持项目投资应在年度项目计划下达后一年内完成。
15、后期扶持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管理,由县(区)移民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16、移民村要逐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和集资参与项目建设,并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三、后期扶持资金管理
17、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项目资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财企„2007‟457号)执行。
18、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按照《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458号)实行报账制管理。
19、扶持项目资金由移民村包干使用,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村级债务和行政费用等其他支出。
四、监督检查
2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使用后期扶持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责任。
21、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对已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在县(区)政府网站公示,并保留到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22、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对移民人口自然减员核定、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等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
23、对人口自然减员应减不减,违背政策,虚发资金的市、县(区),除督促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4、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移民资金。
25、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精选3篇】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目前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已经结束。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和我省广大移民的意愿,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为切实做好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及时把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二、搞好试点,分批实施。扶持资金发放工作要先搞试点,再分批实施。2007年4月,由省政府移民办、省财政厅和平顶山市政府指导,鲁山县政府负责,在鲁山县开展全省移民扶持资金发放试点工作。各省辖市在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前也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实施。5月,全省开始分批发放。第一批发放范围是省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和被外省水库淹没的我省农村移民;第二批发放范围是外省兴建大中型水库时迁入我省的移民,这批移民的身份和人数待迁出省确认后,与迁出省同步发放。
发放扶持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的扶持范围和标准。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发放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20年。全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每半年发放1次。今年首次发放的是2006年下半年的扶持资金,人均300元。各省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移民扶持人数要一次核定,准确无误。
三、完善程序,加强管理。要坚持方便移民、手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认真做好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省、市财政部门每年要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和标准,将扶持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扶持资金直接支付到邮政储蓄部门,由邮政储蓄部门转存入移民个人存款账户。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在邮政储蓄部门开设扶持资金专户和移民个人存款账户,邮政储蓄部门要会同移民、财政部
门把移民个人存折发放到移民户。
发放扶持资金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肃财政纪律,严禁擅自改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对象和方式,严禁截留挪用,确保扶持资金的安全。各级移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扶持资金发放中的问题;对弄虚作假、虚报移民人数的有关责任人,要依规依法严肃查处。
四、扎实工作,确保稳定。要高度重视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全面展开之前,要通过适当形式明确扶持资金发放时间、范围、标准和办法,认真做好扶持资金发放宣传解释工作,使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家喻户晓,防止一些敏感群体相互攀比,切实解决扶持资金发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连带问题。要采取综合措施,妥善解决库区、移民安置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移民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要拓宽移民表达意见、建议的渠道,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置各种苗头性问题。要积极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扶持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一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都要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认真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落实。特别是对移民核定登记结果,各级政府要层层审核把关,主要领导签字负责。二要落实移民工作机构责任制。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扶持资金发放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要落实扶持资金发放责任制。各级移民、财政部门要及时提供移民资料和支付扶持资金,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邮政储蓄部门作为移民扶持资金发放的代理单位,既要和同级财政、移民部门签订责任书,又要积极制定配套方案,抓好本系统保障措施的落实,确保扶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移民个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精选3篇】三
仙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项目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闽政移文„2007‟43号),《莆田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县项目的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负责年度计划的编报、汇总并上报、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条项目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坚持尊重移民意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的编制和审批
第四条项目按照省移民开发局印发的《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工作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一次,分年度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项目的规划编制以县为单位,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规划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的项目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
1必须征求移民意见,并将变更内容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后,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上报前应按照创建“阳光库区”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听取移民意愿的基础上,召开移民代表大会(预备项目不必召开移民代表大会讨论,但必须召开村两委会议)进行讨论,确定项目规划,提出项目申请,做好会议记录,并在移民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如有移民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第九条已批复的项目,按规定实行通告制度,各地要在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进行通告,通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条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项目进行调整和变更的,应经项目所在村绝大多数移民群众同意,并报县、市、省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项目公示的相关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对于市级审批的农村饮水、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如该项目已列入经批准的所在村(居)《村镇总体规划》,该《村镇总体规划》可相当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程概算,工程设计图等。
第十二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一个文件。
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农村饮水、沼气、环境整治等项目,按项目类型合并后总投资达不到10万元的,可按镇(街)或村(居)为单位按项目类型捆绑成一个项目上报。
2第十三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二)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三)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委托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人员参照有关行业规范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
(二)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转报省移民开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文件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
(四)以其它资金投资为主、后期扶持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根据主要投资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机构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审查意见报省移民开发局、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五)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实行定期报批制度,市移民管理机构每季度初对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县移民管理机构应将完整资料提前10个工作日报市移民管理机构。
(六)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七)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50万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100万以下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意见作为项目上报审批的附件。省移民开发局审批的项目按省移民开发局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3包括:项目现场原现场原始相片、项目所在地的移民会议纪录(预备项目为项目所在地村的村两委会议纪录)、公示材料、审批文件、资金承诺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开工报告等。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实施承诺制和工程质量通报制。
(一)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
(二)所有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具体招标操作的方式方法按照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项目监理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并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2)项目监理费在3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其中: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超过30万元的项目,按行业规范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县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乡镇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有关行业对项目进行建设监督。
(四)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实施实行承诺制,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确保项目的依法顺利实施。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质量负责,对于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将通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需报县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4包括:项目实施现场的现场相片、项目施工进度报告、项目监理进度报告、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等。
第五章项目总结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原则,一般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组织验收。
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移民开发局备案;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办法参照第十七条
(二)、
(三)款执行,验收结果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移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抽查复验通报制度,根据需要对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项目随机进行抽查复验。
验收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2)项目招标情况,是否依法进行招标;(3)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库区财务管理的规定;(4)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5)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法的审核或审计报告;(6)项目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
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项目业主关于项目验收的请示。(2)项目自检情况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概况,说明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工期,施工和监理单位情况,项目资金构成情况等;项目实施管理情况,说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情况,施工和质量管理情况,项目变更情况,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通过项目实施,对照规划设计指标,说明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以及“后期扶持资金扶持项目”标志牌设立情况等。(3)项目监理情况报告。(4)项目变更设计文件和报告、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5)施工单位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6)其
5他需要提交的验收资料。(7)各相关单位应提早10个工作日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并书面报送验收单位提请验收。
培训就业项目由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培训就业项目验收应提交培训通知(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参加对象、人数)、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内容、授课计划、课时安排、授课教师名单、培训费用一览表,说明培训效果等。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组织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应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库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后期扶持基金投资额度派员参加验收,验收材料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前期经费包括: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费,项目专家评估审查、咨询论证费,项目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等。取费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行业规定的取费标准,其经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建立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群众自筹资金账目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并做好项目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县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支付和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合同造价和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所在村、镇(街道)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县移民办,县移民办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单位)或承建单位。
(一)申请资金应出具以下相关资料:
1、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承诺书、合同书,项目招投标书;
2、项目工程(预)决算报告,项目施工、监理进度报告,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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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
4、其他要求出具的相关资料;
(二)资金拨付比例按4:4:1:1。即:完成工程建设50%时拨付40%;项目完工后拨付40%;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拨付10%;预留质量保证金10%。质量保证金自工程验收一年后,经项目建设所在的村(居)、乡镇和县移民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质量问题,再将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三)对下列情况,县移民办不予报账或拔付资金。
1、未经年度预算批复的;
2、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或举报线索,不定期开展后扶项目实施情况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要形成报告,向被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作出通报批评,建议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等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广大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和县移民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批准项目、未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向有关单位拨付后期扶持基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在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对有关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报送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仙游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