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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精选3篇】

小编: 甜味拾荒者

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精选3篇】一

行政处罚案件工作

自查报告

市规划局:

按照局《关于干部纪律作风整顿集中活动征求意见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的要求,支队制定了违法建设案件自查工作方案,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按照法律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卷逐卷逐项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我局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共64件,其中2008年违法建设案件52件,2009年违法建设案件7件,2010年6月处罚案件5件。按照驻规„2010‟12号文件要求,支队专门组织人员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了自查自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有较大提高。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规划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执法办案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每个步骤都严谨规范,每个环节、每道手续都有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每个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

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视听资料,还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办理违法建设案件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准确,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

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纪律处分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主办人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工作职责明确到岗、落实到人。截止目前,还未出现因执法程序过错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二、存在不足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个别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不够规范。

3、案卷整理方面。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需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卷存在材料大小不

一、取证材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一是开展专题培训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的办案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法律文书制作等技能,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二是开展建设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按照拟定的计划,近期准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规范月活动,组织各执法大队办案业务骨干,选择部分已办结的具有代表性案件,对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调查的证据、适用的依据、办案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执行的结果、卷宗的整理等,进行评议分析,摆出问题、指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完善的目标,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共同提高执法案卷的整体质量。三是进一步规范处罚案件。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六月份完成《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定》起草工作,使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市规划监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精选3篇】二

行政处罚案件自查报告

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精选3篇】三

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行政

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整治重点安全生产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制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种类

1、全县安全生产谈心种类分别为:县级领导干部谈心制,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

2、县级领导领导干部谈心制分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主要针对分管行业中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存在影响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3、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主要针对行业主管或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存在较大隐患的、不服从安全监管的和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员工;联点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二)安全生产谈心方式

1、安全生产谈心分为集中、专项工作、日常检查谈心;

2、集中谈心:采用座谈会、专项工作会议等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谈心;

3、专项谈心:针对工作要求约请、现场办公、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项谈心;

4、日常检查谈心:在开展领导干部带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督查时,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谈心。

(三)安全生产谈心工作组织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集中、专项谈心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委办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2、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县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县政府分管行业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分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分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3、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均由本部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四)安全生产谈心内容安全生产谈心重点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政策;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计民生的关系与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文化;现阶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的目标与任务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每季度开展1次;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乡镇(园区)凡立案之前必须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并按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1、所有谈心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谈心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谈心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心内容等;

2、谈心记录由谈心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有负责谈心的领导干部签名。

3、每次谈心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4、每次谈心的音像资料、谈心记录、谈心签到名单等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活动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5、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谈心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每月底报县安委办备查。

二、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约谈对象(事宜、单位、人员)

1、所辖地区或行业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乡镇(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或站办所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或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对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被市级相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督查并通报批评的,在市、县季度测评中连续二次名列三等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辖区范围内一个季度被上级部门查处2处及以上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4、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应急事件响应和处臵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影响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产生影响的县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园区)、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5、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应急事件时,未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的县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警示形式

1、约谈警示分县领导约谈警示和部门、乡镇(园区)约谈警示;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可以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县政府副县长进行约谈警示;县政府副县长约谈警示可以委托县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督查室、协助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或相关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

3、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主要包括下列单位:县安委会、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县直部门、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约谈警示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副职进行。

4、被委托约谈警示人员或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

5、约谈警示分集中约谈警示、专项工作约谈、单独约谈警示。涉及多部门单位,或具有普通存在的问题、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可采取集中约谈警示。对单个部门或者少于3人以下的被约谈警示人员,可采用单独约谈方式进行。

6、约谈警示也可以通过通报批评、表态发言等方式进行。在县安全生产季度测评中排名最后一名和连续二次名列后三位的县直部门和乡镇(园区),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三)安全生产约谈警示组织部门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邀请县监察局参加,结果通报县组织部。其中出现伤亡事故的约谈警示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

2、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由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自行组织。

(四)约谈警示内容约谈警示内容主要为: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监管的缺陷等;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主要原因与困难;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方案、措施、责任、人员及时间进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警告与提示;被约谈警示单位的工作承诺及责任制目标。

(五)约谈警示工作要求

1、所有约谈警示必须有约谈警示组织单位盖章的正式文本通知,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被约谈警示的单位、人员名单以及约谈警示内容与事宜;

2、所有被约谈警示的单位必须提交约谈警示内容的书面汇报,包括事件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处理的情况,后继整改工作方案、措施和工作进度,并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3、通知被约谈警示人员不得随意请假、缺席和迟到,如确无法参加,必须经组织单位同意,并提交由被约谈警示人员本人签名的请假、委托书面文书;

4、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约谈警示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约警示内容等;

5、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由每位被约谈警示人员签名。

6、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7、每次约谈警示的音像资料、约谈警示记录、约谈警示签到名单以及其它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并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8、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约谈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活动结束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委办。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

1、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2、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其它案件。

(二)报告与接收报告单位

1、报告单位:各乡镇安监站,乡镇(园区)各部门均由乡镇安监站汇总,并报接收报告单位;

2、接收报告单位: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海事处、县工信局。

涉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冶金、机械等八大工贸行业的报县安监局(法规科)审核;其他行业领域的报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安委办备案。

(三)报告形式、内容与要求

1、上报案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书形式报告,由上报单位直接送达,并由接收报告单位进行签收。

2、报告书注明:案件发生单位及地址、所在辖区(包括乡镇、村或社区)、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及情况、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报告单位,相关人员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涉案物品名称、类别,现在状况,其它情况。

3、报告书必须盖报告单位安监站或安委办、安委会公章,由各乡镇(园区)分管副职签署意见。

4、报告书附件包括:相关检查、限期整改文书、检查或者暗访音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举报信息(附乡镇检查核实情况说明)等资料。

5、各乡镇(园区)报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后,必须对案发单位及现场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案发单位销毁、破坏、提前搬离非法违法及其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和证据物品,直至行政处罚到位。

(四)报告接受及行政处罚实施

1、各报告接收单位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后,必须迅速组织进行上报资料及案件立案法律、法规审查。符合立案的要求必须迅速进行立案审批,依法、依规、依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行政处罚。

2、各报告接收单位收到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并实施处罚后,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登记表送交一份给报告乡镇(园区)存档,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3、县案件报告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报告。对不能实施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签署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后,送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需要上报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书的,同样以书面文件通知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4、各部门接收上报后,对未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安委办,陈述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县安委办每季度进行情况汇总,并通报相关乡镇(园区)和部门。

5、无法律、法规依据和适合理由,未对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实施处罚的案件接收单位,由县安委办进行通报,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说明。

6、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处罚案件实施单位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后,由案件处罚实施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并负责相关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7、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时相关费用,包括物品运输、储存、人员等,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负责。

(五)其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园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结果台帐,每季上报县安委办;各报告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处罚案件报告接收及处罚情况台帐,每季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应该根据各乡镇(园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情况,审查、汇总案件上报、接收、处理情况,并形成台账,每季度报县分管领导,并进行工作通报。

2、报告单位上报后,报告接收单位接收后,任何人不得向案件发生单位通风报信或其它影响行政处罚及执行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

3、行政处罚实施单位、报告案件接收单位应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并根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信息报告人适当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